根据《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》(吉政发[2004]16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奖励政策实施办法。
一、申报发放程序
(一)需要本人出具的证明文(印)件:
1.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;
2.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;
3.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《独生子女证》原件和复印件;
4.本人名章。
(二)本人填写《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》或者《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》。
(三)奖金发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审核。重点审核以下情况:
1.离婚、再婚、丧偶后未违法收养子女或未再生育的;
2.独生子女死亡的;
3.无子女的;
4.退休单位与奖励费发放单位不一致的。
(四)《实施意见》施行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,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,纳入当地政府补发奖励费的,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要与当地经贸部门核实;《实施意见》施行前已经“买断工龄”达到60周岁,并纳入当地政府补发奖励费的,本人须持有原单位证明。
(五)公示。奖励费发放前,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等情况在单位或者社区(居民委)公示15天。户籍和独生子女父母迁入时间不到二年的,须原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同时公示。对收养子女的,不得公示收养关系。
(六)公示无异议的,退休职工由单位发给奖励费。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原件上分别注明“独生子女父亲(母亲)退休后奖励费已发”,并将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县(市、区)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无单位的报县(市、区)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后,到指定的单位领取奖励费(发放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)。在本人户口簿和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原件上分别注明“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发”。
(七)双方有单位的,以上手续在双方单位分别办理;一方有单位,另一方无单位的,在有单位的一方办理;有单位的一方死亡的,另一方按无单位规定办理。
(八)双方无单位的,发给首先年满60周岁的一方。
二、特殊情况处理办法
(一)夫妻双方无单位离婚的,发给女方;女方再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不符合条件的,发给男方。
(二)夫妻双方无单位、户籍不在同一地的,由女方户籍地发放,女方死亡的,由男方户籍地发放。
(三)户口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,以户口年龄为准。
(四)在外省(区、市)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迁入我省的,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待遇。
(五)2002年10月31日前收养的子女视为本人生育;2002年11月1日以后违法收养的子女视为本人生育,合法收养子女不计入子女数。
三、其他有关事宜
(一)1997年4月1日以后领取的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必须是全省统一印制的,否则视为无效证件。非本人原因造成的无效证件,由发证单位免费换证。
(二)公民申请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应当依法给予办理。公民首次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免费。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丢失的,由本人出具相关证明,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给予补办。
(三)奖励申报表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格式,由县(市、区)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,并发至各单位。
(四)各县(市、区)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,每年要对下年度无单位人员奖励费用进行测算,并向同级财政申报预算,确保奖励费及时发放到位。 |